受疫情衝擊 繳稅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展延20日

財政部賦稅署今(26)日表示,今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因武漢肺炎疫情,接受集中檢疫或隔離,可延至6月。

文:李藝|圖:編輯部

政部今(26)日表示,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因疫情影響,可延至6月初。

財政部強調,提供多元化繳款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請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而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四大超商以現金或ATM繳納,其餘可利用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及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也可透過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繳納、行動支付繳納,或以自然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車牌號碼及電子身分證字號線上繳納。且一般案件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30日,逾期未繳,每日將加徵1%滯納金,若逾期30天未繳納,違規上路(含路邊停車)汽、機車,除補稅、還得處最高1倍以下罰鍰,且會遭移送強制執行,屆時行政署將可扣押車主銀行帳戶或名下財產繳稅。

財政部說明,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主辦會計,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1日,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繳納稅款;展延期限屆滿,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的次日起展延20日。

財政部強調,納稅義務人受疫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今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進進一步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提供申請書格式,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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