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首部 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

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

文、圖:編輯部

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日前正式上路,全台22個縣市共有77個醫療院所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離島的澎湖、金門、馬祖也都有,只要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婚者可簽預立醫療決定,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

此法讓民眾在身體健康時,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註記於健保卡,一旦符合末期病人等五大狀況時,就能依照這個決定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病主法》規範,20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就能預立醫療決定(AD),且簽署後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是,考量未來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之時,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依據《病主法》,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是三種人,包括意願人的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但意願人繼承人除外。

要預立醫療決定,需先至可以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進行預立醫療諮商(ACP),目前全台共有77家衛福部指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院所。諮商參與者除了本人,還需要至少1名二等親內親屬陪同,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應找來一同接受諮商;經意願人同意的親屬也可參加。

此法的核心精神除保障病人的善終權利,也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希望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過去,醫師告知病情依法可僅告知病人家屬,但《病主法》明訂,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成效的風險預後,有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

過去病人配偶、家屬意見可能凌駕於病人之上;《病主法》也規定,病人的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選項決定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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