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 銷案廣告費按四六比例分攤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示意圖)

文:李雪妍|圖:編輯部

政部日前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雖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的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地主及建設公司應分攤的費用。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甲公司為銷售該建案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金額計2000萬元,甲建設公司應列報的廣告費為800萬元。

財政部呼籲,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的廣告費,建設公司及地主應分別按房屋、土地售價占總價之比例計算房屋、土地應分攤的廣告費。至於該地主出售的土地如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者,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亦得列報該筆實際負擔支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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