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 仍應列基本稅額申報繳納

財政部今(27)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示意圖)

文:盧鈺苓|圖:編輯部

政部今(27)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制定目的,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的基本貢獻,就享有停徵或免徵所得稅等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者,課以最基本的稅負。

營利事業所得稅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含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投資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計算課稅所得為0元,因甲公司108年度因出售乙公司股票產生停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313萬元,甲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財政部呼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時,若由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若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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