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須繳交證交稅

財政部今(16)日表示,若是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買家即為證交稅的代徵人,應在股票交割日,依成交總價按稅率3‰向賣方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示意圖)

文:路平|圖:編輯部

政部今(16)日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需要繳證交稅,若是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買家即為證交稅的代徵人,應在股票交割日,依成交總價按稅率3‰向賣方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而買賣雙方資料,均詳實填載,若填載錯誤,應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說明,辦理繳款書資料更正,應由證券買方會同賣方共同填寫更正申請書,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買賣合約、匯款或收付款資料等,向買方也就是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申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則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財政部指出,更正申請書可透過該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4.書表下載及列印)網站下載列印使用,若有證券交易稅相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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