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宣稱有療效 5月起最高罰5百萬

化粧品標示誇大不實罰則將從最高5萬調至20萬元。(示意圖)

文、圖:編輯部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日預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一一列出化粧品、止汗制臭劑、牙膏、漱口水等品項,可以使用及不可使用的廣告宣傳詞句。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20日受訪時表示,該草案配合即將上路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法」訂定,把各種化粧品品項可以使用的詞句,採正面表列以及負面表列方式,並且將虛偽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的認定,改以傳達訊息的相互關聯意義及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

許朝凱說,草案中也增列牙膏類可宣稱的詞句,以往認可一般牙膏類可宣稱的標準化詞句也同步放寬。舉例來說,過去一般牙膏類商品僅可以成分標示「含氟」、「殺菌」,但未來只要業者能佐證,就可宣稱「美白」等其他效果。

除此之外,未來標示誇大不實的罰則也將一併提高,從過去最高開罰5萬元,改為4萬至20萬元;宣稱醫療效能者則可開罰60萬到500萬元。

許朝凱指出,這項草案即日起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預計5月和化粧品衛生管理法一同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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