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游宏琦/高雄報導

記者/游宏琦 高雄專題報導
面對居高不下的離婚率,立法院法制局近日發布研析報告,評估是否引進所謂的「離婚熟慮期間」(俗稱離婚冷靜期),規定夫妻即便已就離婚達成共識,仍須經過一至三個月等待期,才能完成離婚登記。相關構想一經提出,隨即在社會上引發正反討論。
支持者認為,制度有助於降低衝動離婚;反對者則質疑,強制等待是否真的能挽回婚姻,抑或反而延長衝突與風險。
張奕晨律師,23就取得律師高考資格,成為執業律師。常對社會議題提出獨到的法律見解。
對此,長期處理家事、刑事與民事案件的高雄律師張奕晨,從實務角度出發,對「離婚冷靜期」提出多層次的質疑。他認為,若制度設計僅以「降低離婚率」作為政策目標,恐怕忽略了婚姻關係早已破裂、甚至涉及安全風險的現實處境。
戲劇情節背後,映照的是制度困境
在訪談中,張奕晨並未急於援引法條,而是先談到近年影視作品中對婚姻的描寫。他指出,部分戲劇呈現出現代人選擇單身、重視生活品質的樣貌,反映「單身並非失敗,而是一種選擇」的社會轉變。
Netflix陸劇《許我耀眼》片段截圖/ 取自網路截圖
然而,另一些作品則呈現另一種現實:當角色已下定決心結束一段關係時,真正令人感到壓迫的,往往不是婚姻本身,而是離婚程序所帶來的漫長阻礙。
張奕晨認為,這類戲劇之所以引發共鳴,並非情緒渲染,而是因為貼近許多當事人的真實經驗。他指出:「對於已經反覆思考、確認關係無法修復的人而言,法律強制增加等待時間,未必能帶來冷靜,反而可能延長心理壓力與衝突。」
韓國經驗:程序變嚴謹,未必代表關係修復
在政策討論中,韓國常被視為離婚冷靜期的參考對象。韓國自2008年修正《民法》後,規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須經三個月熟慮期,無子女者則為一個月。
張奕晨指出,從研究數據來看,制度確實讓協議離婚程序變得更嚴格,但也出現另一個現象:部分急於結束婚姻的當事人,為了避開等待期,反而轉向訴訟離婚,導致訴訟案件數量上升。
「原本可以好聚好散的關係,因為程序障礙,被迫進入對抗式訴訟,雙方必須在法庭上互相指控過失,結果往往是衝突升高、關係徹底破裂,」他指出,這樣的結果,是否符合制度希望『降低衝突』的初衷,值得政策制定者深思。
家暴與弱勢配偶,冷靜期的高風險盲區
從刑事案件與家事案件的交集觀察,張奕晨最為憂心的,是冷靜期制度對家暴受害者與弱勢一方可能帶來的風險。
他指出,實務上許多家暴屬於隱性暴力,受害者仍在蒐證、評估安全與資源的階段,若法律要求延後離婚生效,卻缺乏即時保護配套,反而可能增加人身與心理的不確定性。
他亦引述美國相關研究指出,當法律制度讓當事人不需對方同意即可結束婚姻時,部分社會指標反而出現改善,例如女性自殺率與伴侶殺害事件比例下降。張奕晨解釋,這背後反映的,是「退出權」本身所具有的保護效果。
「當弱勢一方知道自己隨時可以離開,這本身就是一種制衡力量;反之,如果制度讓施暴者確信對方短期內無法離開,風險反而可能升高。」
冷靜期內的財產與親權風險
除了人身安全,張奕晨也從法律結構角度,提醒冷靜期可能衍生的財產與子女照顧爭議。
他指出,婚姻在法律上本質是一種契約關係,若在關係尚未正式終止前,一方有心進行脫產、惡意舉債,或私自帶走子女,另一方往往難以及時防範。
在實務上,常見風險包括:
- 財產移轉或藏匿,導致後續剩餘財產分配困難;
- 惡意舉債,增加另一方清償壓力;
- 私自帶走子女,製造主要照顧者事實,影響未來親權判斷。
「如果制度只看到程序上的『冷靜』,卻忽略過渡期間的實質風險,反而可能製造更多後續糾紛,」張奕晨表示。
與其在出口設限,不如在入口把關
對於婚姻政策的整體方向,張奕晨認為,與其在離婚階段增加限制,不如將資源前移至婚前教育、關係諮商與風險評估機制,協助民眾在進入婚姻前,就能更清楚理解責任與可能風險。
他強調,法律制度的目的,不應只是讓程序變得更困難,而是要在尊重當事人選擇的前提下,降低衝突、保護安全,讓人真正有能力選擇是否繼續或結束一段關係。
制度的價值,不在數字,而在人
訪談最後,張奕晨指出,結婚與離婚本質上都應是追求幸福的選擇。制度若只追求離婚率下降的數字表現,卻忽略個別人生處境,恐怕背離法律原本應有的功能。
「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綑綁人生,而是在關鍵時刻,讓人能夠做出相對自由且安全的選擇,」他說。
【受訪者簡歷】
張奕晨律師
現任和府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離婚冷靜期真能修補婚姻?從實務經驗看制度可能忽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