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游宏琦/高雄報導
A大樓日前修訂規約,明確寫下「禁止飼養寵物」。規約公告後,管委會隨即要求所有養寵物的住戶限期處理愛犬愛貓,並自行決議:未遷離者每日罰款500元。
記者 游宏琦 高雄採訪報導
此舉立即引起住戶反彈,也讓一個關鍵問題浮上檯面——大樓到底能不能禁止養寵物?管委會又能不能開罰?
飼養寵物愈普遍,衝突也愈明顯
在都市集合住宅中,毛孩是許多家庭的情感依靠,卻也可能造成部分住戶對噪音、氣味與公共衛生的疑慮。
當「愛動物」與「怕干擾」交鋒,社區往往成為糾紛現場。
法律允許,「規約」卻禁止飼養寵物;王律師提出專業法律見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原則上住戶可以飼養動物,只要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安全。但法律同時明定:
若規約另有限制,則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社區可以透過規約,完全禁止飼養寵物,只要經合法程序並載明於規約中即可生效。
A大樓修訂規約禁止養寵物,這部分本身合法。
但規約沒寫罰款,管委會不得「自行開罰」
A大樓最大的爭點在於——規約只有「禁止」,但沒有「罰鍰條款」。
管委會卻用會議決議補上每日500元罰款,法律上恐有問題。
實務上,法院見解目前分歧:
- 部分法院認為無法自行處罰(如新北地院109年):
→ 違規應報請主管機關,由政府開罰,大樓不得私設罰金。 - 也有法院認為規約明文即能要求住戶繳納罰款(如新竹地院114年)。
然而本案關鍵在於:
A大樓的規約本身沒有罰金條款,因此管委會事後自訂罰款,法律上站不住腳。
社區不能罰,還能怎麼做?法律其實給了明確程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若要處理違規飼養寵物,有三個合法步驟:
- 勸導、制止(第16條)
- 住戶不改善 → 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47條)
- 若情節嚴重 → 可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第22條)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罰款,規約仍具法律效力,可成為住戶間紛爭與訴訟的主要判斷依據。
法院也曾認定:違反規約者,可被禁止在大樓飼養寵物
例如台中地院曾判決:住戶違反規約飼養狗隻,其他住戶得請求其不得再於大樓內飼養。
若長期造成噪音、髒亂、衛生問題,甚至可能被法院判決「強制遷離」。
規約的力量,遠比許多住戶想像得更強。

回到A大樓:合法禁止、違法罰款
綜合法律規定與相關判決:
- 禁止飼養寵物 → 合法(因已載於規約)
- 自行決議每日罰500元 → 不合法(因規約無明文)
正確程序應是:
先勸導 → 不從則報請主管機關 → 若情節重大則依住戶大會決議訴請法院。
在共同生活裡,規約是彼此的界線
寵物是家人,但社區是一個「共同生活體」。要兼顧愛動物的住戶與擔心干擾的住戶,最重要的是清楚、正當且合乎程序的規約與管理方式。
未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寵物議題上是否修法,仍值得持續關注;但在法律尚未改變之前,理解規約、尊重程序,就是住在同一棟大樓裡最基本的互相成全。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禁止飼養寵物?大樓規約、管委會與住戶之間的那條界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