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通過的「反廢死」及「核三重啟」等公投案,中選會委員會日前(5/23)開會,決議反廢死公投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礙難辦理公民投票。對於反廢死公投案遭中選會封殺,立馬引起譁然,例如國民黨朱立倫即表示,當國民黨要透過全民公投來廢除死刑,民進黨因為害怕與意識形態,把廢死公投免除掉,連表達意見的權利都不給民眾,因此民進黨真正是台灣民主的殺手,是台灣民主的墮落者,完全跟民意逆風而行云云…。
有一說一,按照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這也是中選會駁回「反廢死」公投案在法律上的理由。
因此必須要問,為什麼「反廢死」公投案不算「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原因很直觀也很簡單,並且跟甚麼意識形態、民主殺手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在中華民國的刑法典裡,仍然存在著死刑的規定,刑法第33條規定著:「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餘略)。」
既然「死刑」兩個字仍然大咧咧地躺在我國的刑法典裡面,則「反對廢死」在目前仍然有效的刑法架構下,便成為假問題。簡單的說,死刑都還在,是要反對甚麼?
平心而論,反廢死,反得是那些手中捏著刑法典,但在極端個案中,卻一直不敢提起勇氣判死刑的法官們,人人都曰可殺了,為什麼不敢判處極刑?因此惹來大家反感。但我們不能一言以蔽之的說他們是恐龍,這樣會讓思考問題的過程太粗糙。
仔細推論,法官們不敢在判決書上「勾決」,原因還是出在10數年前,號稱台灣人權大步走的「兩公約」身上…。所謂的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的簡稱,他們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內容條約化,是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兩公約施行法相對於其它國內法律,有其優先適用的效力。
仔細翻一翻「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不難發現,為什麼這東西彷彿套在法官們腦門上的緊箍咒。該公約第六條規定:「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死刑的立場,鉅細靡遺地規定成這樣,效力又優先於國內法,當然導致個案中的法官,滿嘴的可教化…。
於是問題就很簡單但卻又很複雜了。
首先,提反廢死公投案的人,應該不會不知道死刑還存在我國的刑法典當中,因此他們應該不是沒搞清楚自己應該反對甚麼,從反廢死公投的提案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就可以知道,反廢死公投案,反對的不是廢除死刑,而是衝著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要旨而來。訴諸公民投票,企圖凌駕大法官解釋的結論,這並非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該應該出現的現象,嚴肅的說,這已經是暴民運動,或者革命了。
其次,從邏輯上來說,提反廢死公投案的人應該提的是「反對台灣在不是聯合國成員的情況下,拿熱臉去貼冷屁股,加入甚麼兩公約」的公投案,或者「退出兩公約」的公投案,但為啥都不提?民進黨政府其實也很狡詐,大可以慣用的「逢馬英九必反」的政治語法,將馬英九時代加入兩公約的政績拿出來訕笑、奚落、挫骨揚灰一番,但卻都閉上嘴巴,只放任中選會拿甚麼「非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來說嘴,這是為什麼?
因為不論藍綠都知道,加入兩公約,是台灣邁入西方價值體系下文明社會的門檻,不入他們的門,便無法與西洋接軌。而台灣在國際社會上,又有多少實力可以落單呢?在選邊站的國際現實與抉擇之下,即便社會上出現再多的小燈泡、剴剴案,反廢死,仍然不可!
(作者莊嘉宏為右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安居不動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