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 法官被霸凌反遭撤職懲罰! 林文舟籲周靜妮案應刀下留人

圖/曾建元提供
圖/曾建元提供

被霸凌者反而有罪!  最高行政法院退休法官、前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林文舟指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前法官周靜妮遭撤職的懲戒案,所涉違失多屬業務處理層面的缺失,並未涉及貪瀆或枉法裁判等重大違法情事,但相關懲戒處分卻過於嚴厲,最終導致當事人遭撤職並終身不得任律師,是他從事司法工作生涯中,「最令人感到不忍的千古奇案」。呼籲司法體系更應嚴肅檢討職場制度結構性霸凌問題,司法體系有必要即刻踩煞車、甚至是「刀下留人」,重新檢視。

林文舟指出,周靜妮法官先後四度被移送懲戒,累計指控多達30項,但通盤檢視後可發現,內容幾乎皆屬「業務處理層次的缺失」,並未涉及貪瀆、收賄或枉法裁判等重大違法行為。「問題不在於有沒有缺失,而在於這些缺失是否被刻意放大、羅織、堆疊成『情節重大』。」

他舉例指出,周靜妮因應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在上班時間調閱、影印卷宗,被指為「從事非公務的私人事務」;但同樣的卷證若因借調而攜出法院影印,又被指為「有卷證機密外洩之虞」。運用院內公物機器請求同仁公餘協助影印或自攜院外影印都構成懲戒事由,這種前後矛盾的指控,本身就反映出懲戒邏輯故人於罪的荒謬。

審判核心行為被納入懲戒,寒蟬效應恐已形成

林文舟進一步指出,將審判核心行為視為違失,會侵蝕法官獨立審判。他提到,部分被認定為「嚴重違失」的事項,實際上正屬於法官行使審判職權的核心領域。

「判決理由是否矛盾、裁定是否妥適,本應透過上訴審或審級制度處理,卻被轉化為懲戒理由,這對審判獨立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訊號。」他直言,若連專業判斷空間都可能事後被行政或懲戒機關以「情節重大」處理,將迫使法官在裁判時自我設限,形成寒蟬效應。

過勞與疾病等職業傷害,反成不適任的證據

對於周靜妮長期罹患憂鬱症、失眠症等身心疾病,林文舟認為,案件量過高、行政管考過緊、支援不足,與其業務缺失的發生顯然存在高度關聯,但相關制度因素卻未被納入整體評估。相反地,司法體系在缺乏實質輔導、支持與調整措施的情況下,反將其健康狀況作為認定「已無法合法、公正、妥適執行法官職務」、「欠缺自我管理能力與責任」的理由。「這等於是把制度失靈的結果,完全轉嫁到個人身上。」

被隔離、未告知、被孤立,這不叫職場霸凌,什麼叫霸凌!

林文舟指出,周靜妮於苗栗地方法院任職期間,曾在一年內多次被通報為「異常狀況」,甚至出現通報同仁配置防身設備、調度法警限制其進入院區、形成截斷周靜妮人際關係網絡效果等作法,但相關措施並未對當事人本人充分說明,也未同步啟動醫療、諮商、調職或留職停薪等支持機制。

在孤立無援、卻毫無輔導介入的情況下,苗栗地院的處理方式已高度符合司法定義的「職場霸凌」。他質疑,相關機關至今未對行政管理失當進行任何反省,卻選擇以最嚴厲的懲戒霸凌被害人方式作結。

撤職後再奪律師資格,被霸凌者反遭最嚴懲處 ! 不符比例原則

「這不只是撤職,而是形同終身逐出法律專業。」林文舟指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最終仍對周靜妮裁定撤職,其附帶效果是終身不得充任律師,即便該律師資格係其擔任法官前,憑自身實力考取。

「這樣的後果,不僅超過《公務員懲戒法》的一般效果,也侵害其工作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他進一步指出,現行《法官法》對懲戒事由的規定高度抽象,對懲戒種類卻給予極大裁量空間,容易在輿論或政治壓力下出現「輕罪重罰」的結果,與《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以維護審判獨立的精神背道而馳。

行政權過度集中,形成司法威權!

談及更深層原因,林文舟直言,司法界長期存在一種現象:在行政體系運作下,個案中的當事人或同仁權益,往往被犧牲,以成就他人的聲望、評價與官位。

他指出,關鍵問題在於,司法行政權長期掌控法官的職務監督、評鑑、升遷與調動,但相關決策者卻缺乏來自立法院或其他民意機制的有效監督,形成權力高度集中的封閉體系。在缺乏外部制衡的情況下,行政管考自然容易走向威權化,績效與服從凌駕專業,異議與困境則被視為需要排除的風險。

籲檢討判決,正視制度失靈

「如果連退路都被封死,未來還有誰,敢在壓力下獨立裁判?」林文舟強調,他並非為單一個案請託,而是希望司法體系正視此案所揭露的結構性問題。他呼籲,懲戒法院應考慮停止審判程序或變更第一審裁判結果,重新檢視現行懲戒制度與《法官法》及《律師法》規定,是否已出現違反比例原則與審判獨立精神的情形,並評估聲請憲法審查的必要性。否則,下一個倒下的,可能就是整個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