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游宏琦/高雄報導
裕誠幼兒園案進入第二波攻防 監視器、經費流向、委員迴避、專審擴張與懲處依據仍存爭議
記者/游宏琦 追蹤報導
高雄市立裕誠幼兒園日前針對前教師郭潔蓮於社群與媒體平台的發言,發布正式聲明稿,強調本案「一審判決已認定校方程序合法且處分有據」,並表示調查過程「嚴謹透明」、經費運用「恪遵專款專用原則」,且不排除對不實言論採取法律行動。
然而,若將園方聲明與先前曝光的公文、經費表、班親會逐字稿、調查相關逐字內容、家長問卷、連署書及現場照片交叉比對,仍可發現多項關鍵問題尚未被具體回答。換言之,園方此次聲明雖試圖建立「程序合法、校方無責」的整體框架,但對外界最關切的核心證據爭點,仍有相當大的釐清空間。
整理後發現,至少有七個核心問題,仍待園方進一步說明。
一、園方稱經費運用透明 但每生收2565元,為何教師端實際僅約460元可用?
本案最初引爆爭議的,並非管教問題,而是經費問題。
依現有資料,111學年度每位幼兒繳交活動費1125元、材料費1440元,合計2565元;但教師端可實際支配的班級經費,卻僅460元。若依郭老師說法,這直接導致教師必須再向家長額外收取1000至1500元班費,以支應班級活動與材料開銷。
園方聲明則主張,各項經費編列與支用皆受主管機關與審計機關監督,並無挪用或違法收費情形。
但目前仍待說明的是:
每生收取的2565元,究竟經過哪些科目扣減,最後才只剩約420至460元落到班級教師手中?各筆差額支出的名目、法源與決定流程為何?
若這一點未具體說明,外界對經費流向的質疑便難以真正平息。
二、班親會中園長所說的支用項目,是否與向主管機關呈報的內容完全一致?
園方聲明強調「恪遵專款專用原則」,但現有班親會逐字稿中,園長曾對家長說明活動費與材料費實際支用到全園文具、護貝用品、垃圾袋、衛生紙、水塔清洗、環境消毒、冷氣清洗、烘碗機、影印機租賃等項目。
這裡的問題不只是有無說明,而是:
向家長說的用途,是否與向主管機關、教育局或審計單位呈報的用途一致?
若園方確實將活動費、材料費支用於上述項目,則必須回答這些支出究竟被歸在哪一個正式會計科目下;若班親會上的說法與正式呈報內容不同,則兩者之間何者為準,也有待交代。
三、園方稱監視器影像均已提交法院 是否願具體說明提交的是哪些區域、哪些時段、哪些內容?
在先前調查中,郭老師被指稱曾在玄關、大門入口、樓梯間、廚房至教室等公共動線,對幼童有拖行、拉扯等不當行為。
但郭老師主張,當她要求園方提出監視器畫面時,校方曾表示相關區域「沒有監視器」;然而現場照片顯示,走廊、樓梯口、公共區域等位置實際設有監視設備。這也使「監視器究竟存在與否」成為全案最具爆點的爭點之一。
針對此點,園方在最新聲明中改稱,凡與案情相關之監視器影像及訪談紀錄,均已悉數提交主管機關及法院審理。
但聲明中仍未回答幾個最核心的問題:
- 提交的是哪些區域的畫面?
- 是否包含郭老師被指涉行為發生的玄關、樓梯、大門入口與公共動線?
- 相關畫面是否有直接拍到足以證明拖行、拉扯或不當對待幼童的內容?
- 若有提交,為何先前對外會出現「無監視器」或是「無監視畫面」的說法?
也因此,眼前最大的疑點已不是「有沒有提交影像」,而是:
提交的影像,是否真的對應到外界最關注的那些指控場域與時間點。
四、兼具教師會會長與總務組長身分的調查委員,為何未迴避?
園方聲明強調,校事會議及相關調查小組成員選任均符合法規,外部委員比例也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公正性已受法院實質審查認可。
但這樣的回應,仍未真正碰觸外界最關心的問題:
調查委員中若有人同時兼具教師會會長與總務組長身分,且郭老師最初揭發的正是經費使用問題,這樣的身分是否已構成利益衝突?
若此人同時又進入後續處理揭弊者的調查體系,便很難說完全不存在利害關係。
因此,外界希望園方具體回答的是:
- 該名委員在調查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
- 是否曾參與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或表決?
- 校方是否曾進行利益衝突評估?
- 為何未見主動迴避?
這些問題若未釐清,園方以「整體程序合法」作為回應,恐怕仍不足以消除外界疑慮。
五、112年1月已啟動不適任相關程序 為何調查報告直到4月底才提供刪減版?
園方聲明主張,調查過程中已於法令規範內適時提供當事人答辯機會與相關卷證資訊,充分保障程序主體權。
但依郭老師提供的公文與說明,112年1月19日她已收到園方函文,被告知疑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有輔導改善可能」,並將進入專審或校內相關輔導機制。然而,她與搭班老師多次申請調查報告,卻被以「密件」為由拒絕,直到4月26日與4月28日,才取得刪減版本。
這之間存在一個非常具體的問題:
如果1月19日就已啟動高度不利於教師的程序,當事人為何要到3個多月後,才拿到刪減版報告?
若園方認為程序中已充分保障答辯權,便應進一步說明:
- 1月19日至4月26日之間,當事人是依據何種內容準備答辯?
- 在未見完整報告的前提下,如何有效行使防禦權?
- 為何報告一開始被視為「密件」,後來又可提供?
六、專審會是否任意擴張輔導範圍?原調查未列事項被納入計畫,且改善要求恐已超出教師能力所及
在本案中,專審會爭議不僅止於「當天才通知開會」,更在於其輔導內容是否已超出原調查範圍,甚至超過當事人實際能負擔的程度。
依郭老師說法,專審會第一次會議時,除依校事調查報告內容討論外,還將原報告中未明確提及的事項,例如「親師溝通不良」等,一併納入輔導計畫,形同在專審階段擴張原本的指控與評價範圍。
除此之外,輔導委員亦要求郭老師改變原有教學方式,將「主題教學」改為「學習區教學」,並同步調整教室布置、學習角落與教學場域配置。然而,這些要求是否曾充分考量現場條件,成為本案另一個重大疑點。
因為從第一線教學實務來看,教學方式與場域調整並非單靠教師個人意志即可完成,而是直接受限於:
- 教室空間大小與固定格局
- 櫃體、設備與教具配置
- 班級既有運作模式
- 教學人力與行政支持
- 最現實的經費條件
而本案最初引爆爭議的核心,正是經費不足。若教師連基本材料與活動支出都得仰賴向家長額外收班費才能維持,園方又未提供足夠資源與硬體支持,那麼要求郭老師在短時間內全面改造教學場域與教學模式,顯然已不只是專業建議,而可能是超出其能力與權限所及的任務。
問題也因此變得更加清晰:
專審會是否仍可將「未完成改善」歸責於她個人?
換言之,外界質疑的不只是專審會是否擴張了輔導項目,而是:
- 這些改善要求是否建立在現實可行的條件之上?
- 園方是否提供了足以完成改善的經費、設備與行政支持?
- 若未提供,最終卻以「改善不足」「輔導無效」作為不利依據,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否公平?
若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專審會所謂的「輔導」,就不只是範圍擴張,而可能已成為一套明知當事人難以完成、最終再將結果反過來歸責於她的程序安排。
七、3月31日公文明載「無教師法第16條具體情事」 為何後續仍移送考核並最終走向資遣?
這是園方聲明至今最難回避的一個矛盾。
依112年3月31日正式公文內容,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結論明白寫出:
「無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情事。」
換句話說,在最核心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這一點上,調查小組並未找到足夠具體事實。
但同一份公文後段又寫道,因調查報告仍記載老師「出手比較粗魯」、並在事發時「造成幼生心情略受影響」,因此仍認為涉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移送考核會審議。
這就出現一個明顯的制度問題:
最重的不適任認定沒有成立,卻仍以描述性、印象式文字繼續推動懲處。
園方聲明以「處分有據」概括帶過,但未具體說明:
- 是否承認調查小組確實未認定郭老師達到教師法第16條的不適任程度?
- 若未達此程度,後續考核與資遣的主要法律依據究竟是什麼?
- 是否僅憑「出手粗魯」「幼生心情受影響」這類描述性文字,便足以支持最終資遣?
這一點若不說清楚,外界便難免質疑:
本案究竟是因明確違法被處分,還是因負面印象被一路推向出局。
《延伸閱讀》
郭老師對媒體所發表的自證聲明與控訴,可參閱:墨新聞報導:
《聲明不是句點 而是另一輪檢驗的開始》
整體來看,園方此次聲明稿成功建立了「法院已判、程序合法、校方無責」的大框架,也試圖藉由強調幼兒權益與法律行動,穩住輿論場上的正當性。
但從新聞查證角度來看,這份聲明仍主要停留在概括宣示層次,尚未逐點回答外界依據文件所提出的具體疑問。
也因此,這份聲明稿或許能暫時定調幼兒園的立場,卻還不足以讓整起案件真正畫下句點。
《新聞免責聲明》
本文依據園方公開聲明、當事人先前提供之公文、經費資料、班親會逐字稿、調查相關逐字稿、家長問卷、連署書與現場照片整理。部分內容涉及雙方主張,相關事實與法律責任仍應以法院最終判決及主管機關正式說明為準。若園方或教育主管機關願進一步回應本文所列疑點,墨新聞將持續追蹤並平衡報導。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追蹤報導】 高市裕誠幼兒園發公開聲明自稱程序合法 但多項核心疑點仍待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