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 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自即日起失效

根據知名熊大律師陳君瑋的看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自公布日起失效,雖少了刑事,還有民事侵權賠償,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對於大老婆權益沒有損害。

文:路平|圖:編輯部

姦除罪化與否,今(29)日下午4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因不符合性自主、及有違平等原則等《憲法》保障意旨,自公布日起失效。

目前台灣是亞洲地區,除了伊斯蘭教國外,僅存《通姦罪》的國家。近年來,兩性平權益意識抬頭,讓除罪議題時隔近20年後,終於有了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打破慣例,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這次釋憲是由法官吳志強等18名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3月間開庭辯論後進行解釋。

關於《通姦罪》違憲部分,這次大法官解釋有二,其一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以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以及基本權的保障討論。

其次,還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意即法律只允許配偶告小三、小王,而不對出軌的一方提出告訴,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探討。

根據知名熊大律師陳君瑋的看法,以後大家會不會任意通姦?答案是不會。以下的理由是少了刑事,還有民事侵權賠償,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對於大老婆權益沒有損害,在實務上,刑事判2至4個月,可易科罰金,無法達到刑法威嚇效果。

再者,婚姻是無法靠刑法維繫,需要靠雙方感情經營的。最後,往後是否滿街都是通姦案例,這是不會的,因為釋字第748同婚通過,也沒有滿街都是同性戀與愛滋病患者,外國同志也沒有跑來台灣享用健保資源,所以通姦除罪化,只會讓台灣更進步,不會縱容通姦案例,現在保有通姦刑法,只有回教國家與台灣,台灣應該與世界民主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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