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修正初審通過 董監事難鑽漏洞卸責任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這次修法6大重點中,明定投保中心可針對卸任董監事追究,防堵過往請辭規避的漏洞。(示意圖)

文:路平|圖:編輯部

法院財委會昨(18)日初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這次修法6大重點中,明定投保中心可針對卸任董監事追究,防堵過往請辭規避的漏洞。

金管會表示,投保中心自2003年成立至今已超過17年,但投保法僅修正過2次,有許多不合時宜,甚至形同具文,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藉此強化保護投資人權益,因此提出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通過修正案重點共有6大項,包含第一,增訂投保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可提起代表訴訟,且代表訴訟權應擴及「行為時」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

第二,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董事、監察人。

第三,將興櫃公司及外國在台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董監事,一併納入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範圍。

金管會說明,這是第一次將興櫃公司納入追訴對象,未來將可避免不適任董監事,藉由改選或辭任等方式,重新擔任董監事,以規避法律追訴情形。

第四,未來投保中心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董監事,不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為限,也就是說,不論事件發生當時此人身分是否為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仍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第五,投保中心代表訴訟,得就同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合併起訴為訴的追加。

最後,對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操縱、內線交易,或期貨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未來可納為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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