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 負責人違法 「當然解任」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已完成預告,主要有7大措施,包括落實金金分離、資產規模達到兆元以上保險公司要提高專業董事人數、違法者當然解任等,於3月1日正式上路,並從今年舉行股東會適用。

文:莫子涵|圖:編輯部

管會11日表示,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已完成預告,主要有7大措施,包括落實金金分離、資產規模達到兆元以上保險公司要提高專業董事人數、違法者當然解任等,於3月1日正式上路,並從今年舉行股東會適用。

金管會保險局強調,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提升董事會的專業度及穩定度,「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在3月1日正式實施。

保險局提到,這次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保險業董事須落實競業禁止、金金分離原則,從董事本人擴充適用至其關係人。

依據新規範,凡資產規模達兆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將專業董事人數提高,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應有3人為專業董事;董事人數若超過5人,每增加3人再增加1人。

此外,對於法人董事代表可隨時指派,恐不利於董事會專業度及穩定度,因此針對自然人董事方面,也另有新規定。

保險局指出,保險業的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明定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自然人董事要有5人,以及明定政府與法人的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也必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擔任同一保險業董事、經理人的限制規定。

另方面,保險業董事會須確實審核經理人的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的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的責任。若保險業負責人違法該準則消極資格條件,法律效力就是「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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